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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认识60天后闪婚闹离女子诉离婚索电动车磨损费

发布时间:2021-01-20 10:30:12 阅读: 来源:泡沫箱厂家

闽南网6月9日讯 离婚时的经济算盘,或许,很少有人能比阿玲(化名)打得更细了。

在她起诉丈夫阿强(化名)的诉状中,一一列举了食宿费、电动车磨损费和青春损失费等,细化程度让法官惊叹:“头一回见。”

法院支持二人离婚。然而,阿玲主张的上述一系列赔偿,因“于法无据”,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些鸡毛蒜皮的小账目算不清。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唯一能算得清的是一套房产。那是小夫妻领证后,岳父赠与二人的婚用住房,他们共同付过按揭。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二审对该案下达民事调解书:准许二人离婚,涉案房产归阿玲所有,但阿玲应支付18万余元给阿强,作为补偿款。

【事件】 认识60天后闪婚,不到一年就闹离

阿玲和阿强是泉州人,都30岁出头。他们各自都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是典型的都市白领,收入也蛮可观。

2012年5月,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他们相互看着都挺顺眼,两家人也觉得合适,不到两个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还补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

为给两人置办婚房,领证后,阿玲的父亲出资60余万元,在泉州市区给小两口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阿玲和阿强的名字。还有一部分银行按揭,婚后由阿玲公积金偿还。

不过,这段婚姻很快出现了危机。阿玲称,自己婚后才发现,阿强有大男子主义倾向,性格暴躁,常对自己恶语相向。阿玲说,婚后近一年,阿强总以值班为由夜不归宿,或下半夜才回家。

“他还在外拈花惹草,没有尽到夫妻间应有的忠诚义务。”阿玲称,两人结婚不到一年便开始分居,感情越来越淡薄,“不可能再和好了”。

但阿强解释,自己平时只是工作忙而已,并没像阿玲所说的,做出背叛妻子的行为。他也承认,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两人常因小事争吵,没过几天安静日子。

两人曾多次协商离婚,始终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最终,阿玲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去年8月,法院受理了这桩离婚案。

【诉讼】 女方主张食宿费、电动车磨损费

在这份诉状中,阿玲的经济账本算得十分精细,连审理离婚案件多年的资深法官,都感叹“头一回见”。

阿玲主张,法院应准予两人离婚。婚后的上诉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阿玲还精细地算出,婚后自己和阿强共同居住300天。离婚后,阿强应按每天150元的标准,支付自己300天的食宿费,共计4.5万元。

除此之外,阿玲称,婚后阿强还骑过自己的电动车上下班,离婚时,阿强应该支付电动车磨损费1500元。还有,阿玲主张,离婚后,阿强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及青春损失费共计3500元。

今年1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阿玲的父亲主张,涉案房产,其出资的60余万元,实际上是女儿和女婿向自己的借款。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主张阿强应承担其中的31万元。

“她既然主张我经常不回家,又何来长达300天的食宿费?况且,平时我是有给她一些钱的。”法庭上,阿强对阿玲提出食宿费一说,表示质疑。

阿强也认为,电动车磨损费、精神损害费和长达三年的青春损失费,也是无稽之谈,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诉争房产的分割问题,阿强称,买房时自己也出了一些钱,“借款16万元,现在还差10万元没还清呢”。阿强解释,岳父支付的60余万元,并非是自己借款,而是对方赠与。

【调解】 法院:食宿费、电驴磨损费没法算

一审法院认为,阿玲和阿强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准予离婚。

对于阿玲提出的食宿费、电动车磨损费、精神损害费和青春损失费,法院认为阿玲对此没能提供充足证据,该部分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介绍,夫妻关系并非住旅店那么简单,离开后还要计算食宿费。况且,这部分琐碎支出根本是难以清算的。因为,没有一对夫妻细致到连每顿饭钱由谁付款,都要留下证据。

而电动车磨损费怎么算?青春损失,也不只是女方才有。所以阿玲主张诉求这几项,都是根本没法计算,更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涉案房产,阿强岳父虽主张其所付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老人提供的借条所载明时间,经鉴定,与实际发生付款的时间不吻合,所以证据不足。

【结果】 房产归女方,男方获补偿18万元

涉案房产到底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由于庭审中,对阿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父亲对自己一方的赠与,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应视为老人对夫妻双方赠与,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庭审中,根据双方请求,法院未对涉案房产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阿玲再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阿强支付31万元。而阿强则主张,岳父出资应视为赠与,为买这套房,当初自己借款16万元,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3月以来,泉州市中院二审开庭调解此案。但双方仍各执一词,经办法官多次调解,6月5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二人同意,离婚后婚房产权归阿玲,但阿玲需支付阿强18万余元,作为相应补偿款。昨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海都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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