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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新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6 15:32:28 阅读: 来源:泡沫箱厂家
天津发布新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总则

一、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自然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效率高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高等、二高等和三高等三个等级。

三、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一体推进、突出要点,相关部门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一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变、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市和区人民相关部门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规划和建设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筹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筹备实施。

八、本市新建相关部门投入资金的国家部门、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镇,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相关部门投入资金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高等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九、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效果等内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时,应当就绿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十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高层度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筹备实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措施。

十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十六、建设单位筹备竣工验收,应当对绿色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筹备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筹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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